大連財務公司介紹,近年來,港交所通過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為不同上市方式、不同股權結構、不同行業的公司,提供了更加“量體裁衣”的特殊財務門檻。讓海外發行人、同股不同權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能夠更加靈活地來香港上市。大連財務公司
港交所近年來改革歷程
2018年,香港交易所推出《上市規則》重大改革,頭次允許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及符合資格的海外上市公司來港第二上市,由此開啟港股新篇章。
2021年,港交所繼續推陳出新,對《上市規則》進行多次修訂。
2021年11月,關于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予以修訂,降低第二上市門檻,放寬雙重主要上市接納范圍。
2021年12月,港交所正式推出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上市規則,對于SPAC上市的模式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與上市標準,參考美國的經驗,港交所結合香港的資本市場環境,做了一定的本地化約束。
2022年1月1日,港交所時隔28年頭次修訂了財務條件。
2023年3月31日,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8C章正式生效,為更多科技型企業上市提供了更寬闊的道路。
2023年5月17日,港交所已于上市委員會下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有關GEM改革,計劃年內就創業板提出具體改革建議,并展開正式咨詢。
港交所上市條件
香港交易所設有兩個市場,包括主板及GEM(創業板)。主板為較成熟公司而設的市場,GEM則適合較為年輕的公司。
(一)、主板
· 財務指標(三選一,符合其一即可)
標準一:盈利測試,近1年盈利≥3500萬港元(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于4500萬港元,即過去三年累積盈利≥8000萬港元) ;
標準二:市值/收益測試,擬上市市值≥40億港元,近1年收益≥5億港元;
標準三: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擬上市市值≥20億港元,近1年收益≥5億港元,近3年累計凈現金流入≥1億港元;
· 業務及股東要求
1.連續三年營業記錄;
2.至少300名股東;
3.管理層近三年不變;
4.近一年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 至低市值要求
1.預計上市后市值≥5億港元;
2.預計上市后公眾持股市值≥1.25億港元;
· 公眾持股數量要求
公眾持股數量達到25%,市值大于100億港元時可減至15%。
(二)、創業板市條件(GME)
· 財務要求
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前2年營業現金流合計≥3000萬港元。
· 業務及股東要求
1.至少100名股東;
2.管理層近兩年不變;
· 至低市值要求
市值≥1.5億港元。
· 公眾持股量要求
公眾持股數量達到25%,市值大于100億港元時可減至15%。
港交所上市流程
港交所上市流程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頭一階段:發行人準備(8-16周)
發行人需要委任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在各方的參與下進行盡職調查并準備上市申請文件。
上市申請文件包括上市申請表、招股書、會計師報告、物業估值報告等材料。
第二階段:港交所審批(5-12周)
港交所收到發行人提交的A1申請資料后,會對文件進行審閱,期間可能會就上市文件中的內容對公司進行多輪質詢,公司及保薦人等參與方需要解答監管部門的意見和詢問。
第三階段:推廣及上市(5-8周)
通過港交所的聆訊之后,公司可以進行市場推介和招股,終成功完成上市。
市場推介包括預路演、分析師路演、全球路演等,通過了解路演時投資者對公司價值認可程度的反饋,公司逐步縮窄定價區間并敲定終發行價。
香港上市涉及的專業機構
在上市過程中涉及到眾多的服務中介,包括投資銀行、律師、審計師、行業顧問等等。
投資銀行是中介機構的總協調,負責統籌IPO項目,承擔IPO過程中的整體銷售工作。投資銀行在IPO中可能擔任多種角色,包括保薦人、全球協調人、簿記管理人、牽頭經辦人等等,不同角色的權責范圍有所不同。
律師包括國際律師和境內律師,國際律師及境內律師分別囊括公司律師和承銷商律師。負責公司境外架構搭建、撰寫及審閱招股書、企業盡職調查及提供法律意見等。
其他參與中介包括:審計師、行業顧問、物業評估師、印刷公司、PR公司、ESOP服務商、股票托管行等等,以上服務中介均在IPO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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